加快理順中央地方教育財政權責
http://www.10keji.com2019年06月05日 09:20教育裝備網
國務院近日印發《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將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為義務教育、學生資助、其他教育(含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三大類,按照支出責任與財政事權相適應的原則,確定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教育領域的支出分擔比例。《方案》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在教育領域的財政權責,有利于不斷提高教育領域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
《方案》,進一步明確了教育領域總體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并將具體內容進一步修改和擴展為12個事項,同時明確實行中央與地方分檔分擔,將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按財力狀況細分為5檔,中央承擔10%至80%不等的支出責任。比如,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保障方面,明確將國家制定分地區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調整為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準定額,并按規定提高寄宿制學校等公用經費水平,單獨核定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等公用經費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中央財政分擔80%;第二檔中央財政分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擔50%。這一規定明確了中央保障義務教育的財政支出責任。
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是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體現。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的要求。2016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受益范圍、影響程度,按事權構成要素、實施環節,分解細化各級政府承擔的職責,逐步將義務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發等體現中央戰略意圖的基本公共服務確定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并明確各承擔主體的職責。2018年國務院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首先把教育、醫療衛生等領域八大類18個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納入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范圍,其中教育方面涉及義務教育和學生資助共8個事項。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的形成,有助于加快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
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是推進教育領域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力手段。黨中央始終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位置上。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隨著國家財力的持續增強,財政對教育的投入不斷加大,2012年以來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GDP的比例穩定保持在4%以上。同時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貧困地區給予補助,保障貧困地區提供教育領域公共服務的財政能力,逐步形成了中央制定政策、地方組織落實、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提供保障的教育領域公共服務供給模式。
這種制度安排堅持了中央統一領導,調動了地方的積極性,提升了教育領域公共服務保障水平。但隨著新型工業化、城鎮化深入推進,以及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加快,教育領域公共服務需求大量增加,原有教育領域公共服務提供和保障方式出現了一些不相適應的情況,主要表現在:共同財政事權范圍不夠清晰;地區之間實際支出水平差距較大;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分擔比例和方式不盡統一,有些地方支出責任偏重等。《方案》針對這些不相適應的情況,完善了教育領域財政制度,以義務教育、學生資助等基本公共服務為重點,適度加強中央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強化地方政府分級負責機制,落實國家基礎標準(含基準定額),將行之有效的政策體制和管理模式予以明確,對加快推動教育領域公共服務均等化具有重要意義。
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離不開協同推進與良性互動。在保持現行財政教育政策體系總體穩定的基礎上,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的改革需加強與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協調,兼顧當前與長遠,合理把握改革的時機、節奏和力度,分類推進改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統梳理的基礎上,適時按程序將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基本規范,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予以規定,加快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方案》精神,結合實際合理劃分省以下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要將適宜由地方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教育領域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上移,避免財力不足的基層政府承擔過多責任。
(作者系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責任編輯:董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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