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考試作弊必須更嚴更精準
http://www.10keji.com2019年09月06日 16:08教育裝備網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了高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以及相應的處罰。
考試尤其是國家級考試,是人們獲得高等教育機會、職業準入資格、工作崗位的重要方式。考試作弊嚴重損害了其他考生切身利益,危害社會公平正義。當不端者通過作弊獲得關系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職業準入資格,后果不堪設想。遺憾的是,近年來,考試作弊高發、多發,特別是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實施的有組織的考試作弊活動持續蔓延,危害日益嚴重,依法嚴懲考試作弊,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培養風清氣正的良好社會風尚刻不容緩。
在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之前,就作弊本身而言,只構成違法。即便涉嫌刑事責任,也只能因為其手段行為涉及行賄、受賄、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犯罪。這就使打擊作弊陷入了某種尷尬境地。除了取消考生考試資格和限考外,我們一直只是在懲罰作弊的手段或方式,而并沒有讓作弊這個終極目的行為獲得應有懲罰,這也使得違法成本與行為危害性以及違法“收益”并不匹配,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有組織作弊行為橫行。
好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設立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及時補足法律短板,讓嚴懲作弊行為更加師出有名。考試作弊入刑近四年來,根據權威數據,全國公安機關共偵破各類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案件5000余起,依法打擊違法犯罪人員上萬名,查獲涉考的學生10萬余名,收繳作案器材50萬余套。而從法院角度,截至今年7月,不到四年里,已有3724人因相關犯罪被刑事處罰。
數據不可謂不驚人,形勢不可謂不嚴峻。而另一方面,大量司法實踐后,也凸顯出刑法定罪量刑標準較為原則、不易把握,法律適用存在諸多認識分歧等問題。法條究竟該如何適用,亟待破題。在這種背景下,新司法解釋明確了“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范圍、情節嚴重、作弊器材、既遂的認定標準、罪數處斷規則。這將對司法機關準確認定罪與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數罪、既遂未遂、罪輕罪重,統一裁判尺度,大有裨益。
刑事打擊作弊不僅需要更精準,更需要體現“嚴”字當頭。新司法解釋重申了在作弊行為涉及多個犯罪時,按照重罪處罰的原則,并強調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作弊活動可以視情況適用其他的罪名來進行懲罰,實現了對考試作弊犯罪刑法保護的全覆蓋;將高考、考研、公考等重點考試作弊犯罪直接升檔量刑;對于考試工作人員組織作弊從嚴懲治;加大職業禁止、禁止令和財產刑的適用力度,既讓此類罪犯在經濟上得不償失,更使其難以“重操舊業”。
本次司法解釋不僅符合群眾訴求與現實需要,更加符合刑法理論與刑罰理念。期待司法解釋的出臺能讓刑罰之刃更為鋒利,產生更強烈的威懾力,同時帶動整個防作弊法律體系的完善,通過良法之治維護好各類考試的秩序,維護好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責任編輯:董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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