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實教師權益 夯實民辦學校根基
http://www.10keji.com2021年06月16日 10:11教育裝備網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立足推進民辦教育可持續、健康發展的戰略定位,緊扣關涉民辦學校教師群體切身利益的痛點難點問題,創設了一系列有力的支持性政策舉措。這些政策舉措的創設和實施,為保障全國300多萬民辦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可靠法治基石!秾嵤l例》將教師隊伍建設提升到新的高度,專門設置了獨立一章予以規定,對如何保障落實教師權益,提高教師政治地位、經濟地位、職業地位、社會地位等權益,予以突破性、精準性、系統性的制度安排,具體來說有以下五大亮點。
一是強化經濟保障,落實教師薪酬待遇。近年來,隨著教育財政經費投入的快速增加,公辦學校教師待遇得到顯著改善,但民辦學校教師在職崗位薪酬待遇相對低的問題日益凸顯!秾嵤l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按照學校登記的法人類型,按時足額支付工資,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國家鼓勵民辦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為教職工建立職業年金或者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專項資金或者基金,由學校管理,用于教職工職業激勵或者增加待遇保障”。這一規定為保障民辦學校教師薪酬待遇提供了法治支撐,有利于直接改善教師物質生活境況,提高教師生活幸福感。
二是強化公平保障,落實教師平等法律身份。《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九條特別指出,“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申請政府設立的有關科研項目、課題等,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相關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科研項目、課題資金”。各級政府應樹立大教育發展觀念,消除公辦與民辦教師身份的制度性歧視,依法落實學校教師同等權利,為民辦學校教師提供公平的發展機遇,推動良性競爭與共同進步。
三是強化機制保障,落實教師專業發展權利。《實施條例》首次明確了民辦學校教師專業發展的應有權利,對民辦學校提出了明確的行為規范,不僅要求民辦學校在聘任專任教師合同中對培訓和繼續教育等事項做出約定,而且要“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專業發展前置性要約制度和資源條件的投入要求,為民辦學校教師職業提升、事業奮進創造了穩定機制和平臺。
四是強化制度保障,落實教師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秾嵤l例》充分凸顯了民辦學校教師的主體地位。一方面,作為成員代表進入董事會參與決策,第二十六條規定,決策機構應當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另一方面,作為成員代表進入監督機構參與監督,第二十七條指出,監事機構應當包含黨的基層組織代表,且教職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師治理主體資格和參與機制的確立,將有助于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推動學校決策科學化,構筑教師與學校發展之間的命運共同體。
五是強化政府支持,落實教師職業社會保障機制!秾嵤l例》第一次確立了政府在提高民辦學校教師退休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定職責。第五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支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保障教師待遇”。財政資金支持教師職業社會保障機制的建立,創新了財政支持方式方法,有利于逐漸縮小甚至消除公辦學校教職工與非營利民辦學校教職工在社保方面的制度性差距,穩定教師隊伍,進而讓教師能恒心從業、靜心教書、安心育人。
(作者系廣東省教育研究院民辦教育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員)
責任編輯:董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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